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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旧改补偿条例实施 唯一住宅补偿不低于45平

时间:2015/4/25 0:00:00来源:重庆在线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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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旧城改建中超半数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政府必须开听证会修改方案;同时,对于只有一套住宅的被征收人,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能低于45平米。

    此次实施的《条例》确定了住宅房屋拆旧补新的补偿标准。其中,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而该补偿标准高于国务院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

    其次,设定了住宅房屋的最低价格补偿标准。《条例》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

    《条例》还建立了最低面积补偿保障制度,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为减少旧城改建带来的纠纷,《条例》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面,《条例》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据了解,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并未设定最低的土地拆迁赔偿标准。其中该法案仅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最高标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目前,各地区仍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拆迁赔偿标准。
【特约小编:yun】